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龔洪)
農藥是重要的農業(yè)生產資料,其質量關系到農戶一年的收成,也關系著國家糧食安全。對于生產、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的行為,我國始終秉持“零容忍”的態(tài)度,嚴厲打擊此類坑農害農的違法行為。近日,鼎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銷售偽劣農藥案件。

張某某在無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網上采購農藥產品“敵百蟲”。張某某明知該產品是假冒偽劣農藥產品,仍然從賣家處采購假冒農藥“敵百蟲”并進行銷售,累計銷售金額約80000元。經鑒定,張某某銷售的“敵百蟲”為假農藥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(guī)定,張某某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銷售假農藥的行為,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,但考慮其具有認罪認罰、坦白、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從寬情節(jié),鼎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相對不起訴。為推進行刑反向銜接走深走實,鼎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向安鄉(xiāng)縣農業(yè)農村局發(fā)出檢察意見,建議該局對張某某給予行政處罰。后該局對張某某作出處罰如下:1、沒收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案涉農藥70件(共計1120公斤);2、沒收違法所得80000元;3、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72200元。
檢察官說法
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五條:“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,沒收違法所得、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、設備等,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,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(一)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;(二)經營假農藥。
檢察官提醒
對于消費者而言,在選購農資時,要通過正規(guī)經營單位、選擇正規(guī)產品購買,留存好購買票據,一旦購買到假冒、偽劣農藥,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,維護自身合法權益;對于農藥銷售者而言,則應及時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,在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、標簽、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,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(yè)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。?
責編:周萌
一審:周芝華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